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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扒竊慣犯在法庭上拒不認罪,還要求與證人當庭質證。目擊證人擔心以後被扒手認出而遭到報複,顧慮重重。
  為了保護證人,北碚區法院採用屏蔽視頻、變聲技術,讓證人在法庭外單獨設置的證人出庭後臺,通過視頻與扒竊慣犯對質。
  昨日重慶晚報記者從北碚區法院獲悉,這是該院落實新刑事訴訟法關於證人出庭作證制度的新鮮嘗試。
  重慶晚報記者 王明 實習生 趙義迦 通訊員 唐榮璠
  被告 申請當庭對質
  據悉,今年39歲的童某是盜竊慣犯,去年2月和6月分別因盜竊被判刑。
  今年3月5日,適逢北碚區柳蔭鎮趕場,柳北街移動通信門市前,一大群人正圍在一起買皮鞋膠水。童某擠進人群,將夾子偷偷伸進一個老太婆的上衣左側口袋,夾出了一個紅色的錢包。
  一個星期後,伺機作案的童某被警方抓獲。
  民警查明,當時童某扒竊的老太婆錢包內有現金300餘元。
  今年7月24日,涉嫌盜竊的童某在北碚區法院受審時,公訴人宣讀了兩名協勤和一名目擊證人的證詞。
  “既然都是證人,為什麼他們3個人說的看到我扒竊的時間不完全一致?”童某拒不認罪,要求與證人當庭對質。
  合議庭同意了他的申請。
  證人 擔心遭到報複
  休庭後,法官與3名證人取得了聯繫。兩名協勤都表示願意出庭對質,目擊證人張華(化名)卻顧慮重重。
  他告訴法官,自己是游攤攤主,平時是哪裡趕場就到哪裡做生意,童某也是哪裡趕場到哪裡扒竊,很有可能會再次遇到。他擔心童某認出自己後搗亂或實施報複,所以申請證人保護。
  考慮到童某在案件偵查過程中多次揚言要對證人實施報複,以及張華的實際情況,法官決定在庭審法庭外單獨設置證人出庭後臺,讓張華“變身”。
  8月7日,該案第二次開庭。張華在工作人員的陪同下,走進法院的技術室。
  技術室設置一個攝像頭,可以將張華的作證過程全程錄像,並傳輸到法庭的監控屏幕上;還設置了一個屏幕,讓張華看到庭審。
  一切準備就緒後,法庭上的法官開始向屏幕上的張華提問。
  對質 “就是這個人”
  “我看到一個人在摸一個老太婆的包包……就是視頻中的這個人,沒錯,就是這個人!”張華陳述完3月5日他看到的情況後,兩次十分肯定地表示。
  因為監控屏幕屏蔽了張華的臉,所以童某看不到張華的面容。張華的聲音也被進行了變音處理。
  “被告人,你對證人張華的證言有無異議?”法官問。
  面對張華如此堅定的證詞,童某頓時失去了底氣,一改以往的態度,小聲回答“暫時沒有異議”。
  最終,法院採信了張華等關鍵證人的證言,認定了童某扒竊的事實。童某因犯盜竊罪,被判刑7個月,並處罰金1000元。目前,該判決已生效。
  據悉,北碚區法院為了保護證人,除了採用屏蔽變聲技術實行證人後臺作證,還配套建立三項保障措施,包括發放證人出庭權利義務宣傳手冊的思想保障措施、向證人承諾身份信息保密的安全保障措施以及向證人支付必要出庭費用的經濟保障措施。
  證人安全
  如何保護
  今年1月1日生效的新《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保障證人及其近親屬的安全。
  第六十二條規定 對於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證人、鑒定人、被害人因在訴訟中作證,本人或者其近親屬的人身安全面臨危險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採取以下一項或者多項保護措施:
  (一)不公開真實姓名、住址和工作單位等個人信息
  (二)採取不暴露外貌、真實聲音等出庭作證措施
  (三)禁止特定的人員接觸證人、鑒定人、被害人及其近親屬
  (四)對人身和住宅採取專門性保護措施
  (五)其他必要的保護措施
  證人、鑒定人、被害人認為因在訴訟中作證,本人或者其近親屬的人身安全面臨危險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請求予以保護。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依法採取保護措施,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
  第六十三條規定 證人因履行作證義務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費用,應當給予補助。證人作證的補助列入司法機關業務經費,由同級政府財政予以保障。有工作單位的證人作證,所在單位不得克扣或者變相剋扣其工資、獎金及其他福利待遇。  (原標題:出庭作證怕報複法院給你設單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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